安全教育

大学生校园安全教育——反对校园欺凌霸凌,守护青春净土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校园欺凌霸凌问题逐渐受到社会的关注,大学生的校园欺凌霸凌问题同样不可忽视。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如何识别和应对大学校园中的暴力行为,为共同打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而努力。

一、了解校园欺凌霸凌

欺凌和霸凌本质相似,均描述权力不平等的攻击行为,但‌欺凌范围更广,涵盖肢体、言语、社交等各类轻微至中度行为;霸凌则特指更严重、更恶意的行为,通常伴随暴力升级、系统性压迫或重复性伤害‌。‌‌对欺凌霸凌的类型有很多分类标准,如按照实施方式的不同分为直接型(身体霸凌、言语霸凌)和间接型(关系霸凌);此外,随着当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网络霸凌也成为一种新兴的霸凌类型。

遇到下列情况你可能遭受了校园欺凌:

1. 言语欺凌:包括恶意嘲笑、讽刺、侮辱、恶意的玩笑等,这些行为会伤害到受害者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2. 网络欺凌:利用社交媒体、论坛、聊天工具等进行人身攻击、散播谣言、人肉搜索等,造成受害者在网络空间的困扰和压力。

3. 社交排斥:故意孤立、排挤某个学生,不让其参与集体活动,破坏其社交关系,导致受害者感到孤独无助。

4. 身体欺凌:包括推搡、殴打、恐吓等肢体冲突行为,对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

5. 财产欺凌:非法占有、损坏或盗窃受害者的财物,使其遭受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二、校园欺凌霸凌的危害

欺凌事件发生时,受欺凌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无力保护自己,不仅身体受到伤害,心理也会更加敏感、猜疑,情绪抑郁,变得胆怯、畏缩、孤僻,导致学习困难、厌学逃学。欺凌者在给受欺凌者带来直接或间接伤害的同时,自身也会遭受多方面的消极影响。例如欺凌者经常地欺凌他人,脾气变得暴躁,容易被激怒,妨碍与其他学生的正常交往,容易与老师发生冲突,致使师生关系紧张和疏远。如果未对欺凌行为进行适时矫正,欺凌者日后遭遇挫折和面临困境时可能会采取极端方式解决问题。此外,校园内发生的欺凌行为会“污染”学校的学习、生活环境,引起个别学生效仿,也导致其他学生缺乏安全感,影响学校的管理和正常的教学活动。


三、欺凌霸凌者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校园欺凌行为的实施者一般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欺凌者是未成年人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欺凌者是成年人,其责任由本人承担。

在校园欺凌中常见的民事侵权行为有:

在言语上:随意损毁他人财产的、起带有侮辱性的外号或使用羞辱性话语的、散播关于他人的谣言的、恶意暴露他人隐私的等行为,而这些行为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在行为上:如果在校园欺凌行为中有暴力袭击、肢体攻击,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2.行政责任

在校园欺凌行为中,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如果是以殴打、虐待等暴力方式实施的,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欺凌者应当受到治安处罚。如: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等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行为后果、危害程度等情节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的治安处罚。

3.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则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校园欺凌事件中欺凌者如为未成年人,但部分严重的欺凌行为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其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


四、应对方法 

1.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认识到欺凌的严重性,学会识别欺凌行为。

2. 保持冷静:遇到欺凌时,尽量保持冷静,避免激化矛盾。

3. 寻求帮助:及时向信任的朋友、家人或学校老师、辅导员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4. 记录证据:保留与欺凌事件相关的所有信息和证据,如短信、邮件、社交媒体截图等。

5. 使用法律武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校园欺凌法》等,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抵制校园欺凌霸凌,让所有人都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不做欺凌霸凌者,不当受害者,也不要做冷眼旁观者,让我们共同努力,拒绝校园暴力,保护校园一片净土!

投诉举报渠道:

1、校长书记信箱;

2、学生处办公电话:8735-4158;

      保卫处办公电话:8735-0000。

图文:学生处

初审:陈一婷

二审:黄强

三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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