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平、公正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有关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实行民主评议、院系审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院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学校学生管理、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条 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院系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申请资助的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告知学校其本人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 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本院年度工作计划,整体安排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其家庭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十三条 各院系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在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的同时,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要掌握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况,教育他们直面困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被认定的年度内,如发生违纪行为,或发生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对获得资助的学生停发或追回其所受资助款。
第三章 困难等级、比例及认定标准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甲档(特困生)、乙档(贫困生)两个档次。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其中特困生比例为5%,贫困生比例为15%。甲档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有地方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2.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成员无固定工作,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3.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无力支付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者;
4.来自国务院规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孤残学生。
6.家庭子女较多,且均在求学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7.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俭朴,无奢侈消费行为。
第十八条 困难等级划分: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困难情况和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困难程度由高到低排序,排序在前5%的为甲档,排序在6%~20%的为乙档。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月均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第二十条 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院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需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二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二十四条 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家庭人均收入状况,对照本细则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确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